在法庭上建立親子關係

通常建立親子關係的程序是,如果父母在婚姻中登記,他們在登記處的共同申請就足夠了,並且親子關係將被登記。

但在有些情況下,父母未正式結婚,或者已婚的女性不能從她的丈夫生下她的孩子。 如果親生父親拒絕承認後代,則有可能通過法院的審理達成親子關係。 但要實現這一點,你應該做好準備。

你需要什麼來建立淵源?

大多數情況下,孩子的母親適用於法庭。 但是,其他人可以申請。 如果婦女拒絕向登記處提交聯合聲明,可能是父親。 如果婦女死亡,被認為無能或被剝奪父母權利,男子可以上法庭。 兒童的權利和監護人有權提起訴訟(這些通常是近親 - 祖父母,阿姨或叔叔)。 成年子女也可以去法院建立親子關係(例如,為了獲得繼承權)。

所以,如果你決定上法庭,你需要填寫一份關於親子鑑定的聲明。 如果您是孩子的母親,您必須填寫一份關於父親身份和追索贍養費的索賠,說明原告的數據,被告,孩子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描述與孩子父親的關係的性質(公民或登記婚姻),列出父親的父親身份的證據。 它被提交給申訴人或被告居住地的地區法院。 申請書應作為親子證據的副本。 它們可以是:

此外,還應附上申請:

建立親子鑑定程序

在法院考慮母親或其他原告提交的所有文件後,他將指定一個初步審判,這將考慮是否需要新的證據或在父親的審查。 最可靠的方法是建立親子關係的DNA分析。 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持有它,那麼孩子和潛在的父親都必須到一個特殊的醫療中心,他們將採集血液樣本或上皮進行研究。 順便說一下,這種方法甚至可以用於在分娩前建立親子關係,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刺穿胎兒羊膜(使用絨毛膜絨毛,羊水或胎兒血液活檢)從孕婦身上取樣。

之後,根據案情確定案件審理日期。 DNA分析不是主要證據。 法院會檢查調查結果以及其他證據。 順便說一句,如果被告拒絕參加考試,這個事實也被考慮在內。

法庭將特別注意書面證據。 原告必須盡可能多地收集關於同居和日常生活的文件和事情。 這些可以是信件,明信片,匯票,收據,住房辦公室摘錄,傳記,照片等。 另外,能證實經濟和關係的聯合管理的證人的證言是重要的。

如果法院決定建立親子關係,獲勝方將有權獲得父母雙方均有指示的出生證明,要求父親支付贍養費,代表孩子申領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