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責任和權利在孩子出生和註冊後生效。 這些責任包括兒童的適當養育和待遇,獲得教育的幫助,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充分均衡的飲食。
如果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惡意無法履行對孩子的義務,或對嬰兒的生命和健康構成威脅,則可以作為剝奪父母權利的基礎,以及其限制。
剝奪母親的父母權利:理由
孩子的父親和母親在他面前承擔同樣的責任。 剝奪母親的父母權利的程序與剝奪父親的父母權利沒有區別。 理由是侵犯兒童權利和利益的行為,例如:
- 逃避父母責任的履行,包括有系統地不支付維修兒童的費用;
- 吸毒或酗酒;
- 對孩子造成傷害 - 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
- 拒絕,因為沒有明顯的理由,把你的孩子帶到產科病房,醫院,學校或其他機構;
- 濫用父母權利 - 強迫喝酒或吸毒,誘使實施非法行為;
- 威脅配偶或子女的生命,身心健康。
如何剝奪母親的權利?
為了剝奪父母的權利,有必要向法院提交有關未能履行至少一分的重要證據,即從分配給母親的職責清單中。
只有下列人員可以起訴剝奪父母權利:
- 孩子的第二個正式父母。
- 監護和託管機構的代表。
- 檢察官。
- 少年事務部門的僱員。
親屬或其他有意保護兒童的人可以向當地監護機構或未成年人部門申請父母侵犯兒童權益的行為。 此申請必須在三天內由授權員工考慮並作出決定。 該案件可以提交給法院或家庭可能受到監督,並有義務讓父母糾正與兒童有關的行為。
如果申請是由孩子的第二位家長提交的,他必須收集以下文件:
- 如果孩子的父母之間的婚姻已經正式登記 - 結婚證書或其解散。
- 孩子的出生證明。
- 檢查父母或住房的生活狀況的行為,在做出決定後,孩子將住在其中。
- 確認父母有權將孩子居住的住所的文件。
- 被告人和機器人所在地原告的身份特徵。
- 關於被告和原告收入的信息。
- 確認與被告正常撫養孩子不相稱的疾病的醫療證明。
- 監護和託管機構或青少年事務部門的結論。
- 來自鄰居,教師,兒童教育機構教學的被告人格特徵和父母特質。
- 警方或法院頒發的證明確認被告傷害兒童或配偶的證明。
但即使提供所有這些文件也不能保證法院對剝奪父母權利的正面回應。 大多數情況下,限制母親的父母權利。
如果母親的權利有限,她無法參與撫養孩子,但可以獲得許可
根據標準程序剝奪單親母親的父母權利。
放棄母親的父母權利
在獨聯體國家,沒有父母權利的放棄。 唯一可以做的是寫一份關於其他人領養孩子的許可聲明,並向他保證公證。
只有在剝奪父母權利tk的決定後六個月後才能收養孩子。 此時被告可以追回他的權利。